總 則
第一條 人才培養方案(方案)是高等华信人才培養工作總體設計的具體表現🤷🏻,是安排教學內容🥽、組織教學活動及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基本依據🎣。
第二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高等华信教學工作的法規性文件。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製)訂、調整與執行是高等华信最重要的教學立法和執法活動之一,必須按嚴格的規範和程序進行。
第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全日製教育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管理。
第一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製)訂
第四條 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製)訂必須堅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的確定以及課程設置🧃🗄,必須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服務為宗旨🕵🏿,充分考慮华信的辦學實際。
第五條 修(製)訂人才培養方案的工作程序
1.原則上,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每三年(五年)修訂一次。教務處提出各專業修(製)訂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要求和指導意見,华信審批發文至各教學系(部)和相關職能部門。
2.各系(部)根據华信文件要求,組織有關專業負責人或專業帶頭人、骨幹教師⟹,具體負責人才培養方案的擬訂🥒。
3.各系(部)應組織有利益相關方參與的人員對本單位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審議🚶🏻♀️➡️、論證,經主管教學工作的主任核準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教務處🖕🏻。
4.教務處對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審查。华信專業指導委員會負責培養計劃的進一步論證;教務處將專家論證意見匯總後反饋各系(部),系(部)根據論證意見進行修改;华信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校長批準🎚。經校長批準後人才培養方案🧝🏿♂️,即為华信法定教學文件生效執行👩🍳。
第六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專業名稱與專業代碼
二、入學要求、學製與學歷
三🧎🏻➡️、培養目標
四🌦、職業(崗位)面向、職業資格及繼續學習
五🤳🏼、培養規格
六🪢、課程與實踐教學環節設置及教學進程表
七💇🏼♀️、課程設置與教學安排表(見附表1)
八、專業主要課程及內容
九、畢業要求
第二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執行
第七條 經校長批準的人才培養方案,由教務處和各系(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任務是法定工作任務,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教學任務按學科性質和業務範圍由相關的系(部)和教學部門歸口承擔,由教務處計劃分🧍🏻♂️、協調並落實。任何系(部)👴、任何人員都不得推諉或擅自更改。特殊情況下🥑🔑,可由相關的部門在教務處主持下協調解決教學任務的歸口轉移問題。
第九條 執行人才培養方案的工作程序
1.各系(部)負責將經校長批準執行的培養計劃輸入教務管理系統🎴,每學期15周前在系統中下載本單位下學期教學任務🤰。
2.承擔教學任務的各教學單位👨🏼🌾,於16周前初步落實下學期各課程主講教師並報教務處;面向全校開設的選修課程的教學任務安排,按照华信《公共選修課程設置與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學期結束前向有關教師下達教務任務書。
3.承擔教學任務的主講教師,應根據教學大綱填寫授課計劃表,並於開課後一周內完成👨🏻🦯➡️💆🏼。公共課程授課計劃一式兩份,一份交教師所在系(部)辦公室🔄,一份教師本人留存📕。
第三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調整
第十條 嚴格維護人才培養方案的嚴肅性,保持人才培養方案的相對穩定。對已經批準並正在執行的人才培養方案📂,不得隨意更改👩❤️👩🩷。如需對人才培養方案作局部調整🤙🏻,要有充分依據,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調整人才培養方案的一般程序🛟:
1.調整人才培養方案是指在現行人才培養方案中,需要變更課程設置🧑🏼🤝🧑🏼、授課學時🧗🏻、課程學分以及變更實踐教學活動安排等情況。
2.各專業需對人才培養方案作出調整時,應由專業負責人或教研室提出具體調整方案🙍🏽♂️,並提供背景材料和論證說明,填寫人才培養方案調整申請表,經系(部)主要負責人簽字審定🐝,在實施前一學期的第10周前將“人才培養方案調整申請表”報送教務處,經教務處初審、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研究同意後,報分管校長批準執行。
第十二條 凡未按上述規定報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養方案者🚙,均按教學事故處理。
附則
第十三條 以往有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相符者,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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